
關于印發《廣東省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散辦〔2012〕60號)
2012-10-14
關于印發《廣東省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散辦〔2012〕60號
各市、縣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及相關企業:
為全面貫徹實施《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省府令第156號),現將我辦制訂的《廣東省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2012年9月12日
廣東省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規范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備案管理,更好地發揮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對提高散裝水泥綜合發展能力的保障作用,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省政府令第156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單位的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設備的備案。
第三條 應當申報備案的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設施設備”)包括:
(一)散裝水泥專用運輸汽車、鐵路專用散裝水泥罐車、散裝水泥運輸船、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汽車、預拌干混砂漿專用運輸汽車、背罐車、預拌混凝土泵車(含車載泵、拖泵和攪拌泵車);
(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攪拌設備(攪拌機);
(三)散裝水泥流動罐(容量50噸以上)和散裝水泥中轉庫(罐體)。
第四條 上述設施設備備案,由申報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主管機構”)負責受理。
第五條 設施設備備案分初次備案和變更備案。
《規定》實施后按本辦法進行備案以及新購置或建設的設施設備進行備案為初次備案;
已通過備案的設施設備報廢或發生權屬變更后應進行的備案為變更備案。
第六條 擁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設施設備的單位,應在本辦法開始實施后3個月內,將所擁有的設施設備向當地主管機構申報初次備案;
新購置或建設的設施設備,應在開始使用后1個月內申報初次備案;
已備案設施設備發生報廢或權屬轉移的,應在報廢或權屬轉移后1個月內申報變更備案。權屬轉移的,由原權屬人申報變更備案后,新權屬人按新增設備辦理初次備案。新權屬人屬省外的,原權屬人應在申報變更備案時注明,由省主管機構注銷原備案號。
第七條 申報備案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1、設施設備備案表(見附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3、設施設備來源證明資料(購買憑證或委托加工合同);
4、車輛行駛證或船舶營業運輸證。
屬變更備案的還應提交設施設備報廢或權屬變更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申報設施設備備案的單位,在“廣東省散裝水泥發展應用監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網址:http://www.gdssjg.cn)填寫設施設備備案表,同時上傳經蓋章的備案表(附件首頁)掃描件和第七條所列資料的掃描電子文件到受理備案的主管機構,并把資料原件提交所在地主管機構查驗。
第九條 受理的主管機構在查驗申報資料符合要求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逐級上報,由省主管機構審定并編發備案號后在網上公告。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構應配備能與信息平臺對接和互通信息的電子設備。
第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申報設施設備備案的單位,按《規定》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