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11-09
粵建散〔2016〕151號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促進預拌砂漿行業的健康和有序發展,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等規定,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的管理辦法》,業經省法制辦審核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8月2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預拌砂漿行業的健康和有序發展,確保預拌砂漿質量,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在負責散裝水泥管理的機構(下稱“主管機構”)備案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專業生產廠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項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濕拌砂漿或干混普通砂漿;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是指擁有滿足預拌砂漿生產要求的人員、設備和場所,具備預拌砂漿生產工藝基本條件,符合當地行業發展規劃,能按預拌砂漿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經工商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是指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基本信息、設施設備、試驗室配置、生產經營等進行存檔備查、公告的相關活動。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在主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各級主管機構要按照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相關生產技術要求,積極引導預拌砂漿生產建設,指導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辦理備案。
第六條辦理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見附件一);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見附件二);
(三)工商營業執照。
第七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采用網上備案,在“廣東省散裝水泥發展應用監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 上操作完成。程序如下:
(一)在信息平臺登錄“登記備案”子系統,設置用戶名和密碼。填寫驗證碼后點擊進入系統;
(二)逐項填寫備案系統表格內容、上傳證照和聲明等掃描電子文檔后點擊提交;
(三)企業申報材料符合第六條要求的,在信息平臺公示五天無異議后,統一編發備案號并公告;
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由地級以上市主管機構對投訴內容進行核實,報省主管機構核定是否予以備案。
第八條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在信息平臺進行變更。
第九條已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跨市銷售的,應及時通過信息平臺向產品使用地的主管機構提交異地銷售報告表(見附件三 ),納入當地主管機構的監管。
第十條省主管機構負責對全省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地級以上市主管機構負責對生產企業備案情況進行動態核查,及時掌握企業生產與產品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地級以上市主管機構應建立完善誠信檔案,實行差異化管理,積極促進企業信用建設,及時公開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引導行業自律,營造預拌砂漿行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實行備案制度的市,在本辦法實施后三個月內,由市主管機構負責督促本市備案在冊企業在信息平臺完善備案材料。
已在信息平臺登記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本辦法實施后,在信息平臺完善備案材料。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企業基本情況信息表
2、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
3、預拌砂漿異地銷售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