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定指南》的通知
2023-11-10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3〕19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有關要求,部組織制定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定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一、按要求制定本區域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并報部備案。
二、嚴格落實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更新調整要求,原則上每三年更新一次。部將加強檢查指導。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3年9月26日
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定指南
1 目 的
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定、修訂工作,制定本指南。
2 范 圍
本指南規定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術語、定義、基本原則和技術路徑等。
本指南適用于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制定、修訂工作。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礦業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3.2 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是指基于市場條件下,按照地質勘查工作程度、區域成礦地質條件、資源儲量、礦石品級、礦產品價格、開發難易程度、地區差異等影響因素,確定的某一區域一定時期內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基礎價格標準。
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原則上以單位儲量價格的形式發布,不能評價為儲量的以單位面積價格的形式發布,并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調整系數。
4 基本原則
——遵循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的原則。
——遵循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遵循礦產資源賦存開采的客觀規律。
——遵循礦業經濟發展的市場規律。
——遵循區域協調原則。
——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各類技術標準、規范、準則。
5 技術路徑
5.1 總體思路
以現行技術經濟水平下的預期收益為基礎,結合礦業權市場、以往礦業權出讓、有關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等信息,收集分析整理資料,選擇恰當的評估方法,分類確定區域內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5.2 工作程序
(1)確定目標礦種。
(2)收集資料,開展實地調研。
(3)統計分析數據,合理分類。
(4)建立模型,合理選定參數,開展評估評價,得出基礎數值。
(5)比較分析,調整基礎數值。
(6)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5.3 基本要求
(1)收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礦業權出讓成交價格相關資料;地質勘查與資源儲量資料;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礦山設計資料;企業經營資料和財務數據;相關技術、價格、稅費等信息與資料;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等。要保證數據來源的真實可靠性。
(2)實地調研應充分考慮礦產資源賦存分布情況、礦產資源開發條件、外部建設條件、礦產品市場銷售情況等因素,同時考慮資料的可獲取性和可利用性。
(3)確定基準價分類時,可以考慮亞礦種、礦石品級、礦石質量、礦產品用途、開采方式、區域位置等因素,選擇對基準價影響最大的一種或幾種因素,綜合確定。
(4)要充分考慮現行技術經濟水平下的預期收益水平,評估測算時應按礦業權評估準則要求操作。
(5)案例驗證時,應按現行的礦業權評估技術要求,選擇恰當的評估方法,嚴格遵循參數選取要求。
(6)要充分考慮相鄰區域基準價水平,保持區域協調。
(7)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調整系數包括共伴生礦、礦石品級、礦產品用途、礦石類型、開采難易程度、地區差異、勘查階段等。
(8)應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使用方式。
5.4 評估方法的選擇
開展評估時,應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以及礦業權評估準則的要求,選擇恰當的評估方法。
以現行技術經濟水平下的預期收益為基礎確定基準價時,應按照礦業權評估準則的要求,選擇恰當的收益途徑評估方法。
5.5 評估參數的選取
(1)評估依據的資源儲量類型,應按照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2020)的有關要求確定。
(2)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應根據礦產儲量規模,按照規定的礦業權出讓年限合理確定。
(3)礦產品銷售價格應與產品方案相一致,銷售價格的數據來源應以有關部門提供的監測數據為準,若無法提供的,可以按礦業權評估準則要求進行選取。
其他評估參數的選取應按照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以及礦業權評估準則的要求確定。
6 調整與更新
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應結合礦業市場發展形勢適時調整,原則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7 附 則
7.1 本指南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7.2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