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關于轉發《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辦法》及《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實施方案》的函
2017-02-28
附件一
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預拌混凝土行業健康發展,規范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管理,全面提升我省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廣東省標準《預拌砂漿、混凝土及制品企業試驗室管理規范》(DBJ/T15-104-2015,下稱《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轄區內合法登記并取得專業承包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的綜合評價,同時企業己在“廣東省散裝水泥發展應用監管信息平臺”(下稱信息平臺,網址:http://www.gdssjg.cn)完成登記備案。
第四條 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下稱省混凝土協會)受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下稱省散辦)委托,具體負責開展全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工作,并定期將綜合評價結果報送省散辦。
第五條 各級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及行業協會應按照本辦法,積極組織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企業進行試驗室綜合評價工作。
第六條 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照《規范》要求,完善試驗室日常管理,積極參加試驗室綜合評價。
第二章 綜合評價內容及結果
第七條 綜合評價內容按照《規范》規定,包括試驗室檢驗能力、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運行情況,詳見《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評分表》(附件1,下稱《評分表》)。
第八條 綜合評價實行量化計分方式,按照《評分表》逐條評價,最后進行匯總評分,得到綜合評價分Z,滿分為100分。其中試驗室檢驗能力評價分N占40%,質量管理體系評價分Q占60%,按下列公式計算:
Z=N×40%+Q×60%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一)優良:基本條件達標,綜合評價分85分及以上;
(二)合格:基本條件達標,綜合評價分60~84分;
(三)不合格:有一項基本條件不達標或綜合評價分59分及以下。
第三章 綜合評價程序
第十條 企業按照《評分表》自查、自糾、自我完善后,在信息平臺填寫《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申請書》(附件2),打印申請書加蓋公章后,掃描成電子文件,通過信息平臺上傳至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或市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或市行業協會根據企業申請,組織評價組按照《評分表》內容對企業試驗室現場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評價組現場綜合評價時,在信息平臺填寫《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評價報告》(附件3,下稱《評價報告》),評價結束上傳至省混凝土協會。
第十三條 省混凝土協會對評價組上傳的《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一)評價結果為優良等級的,省混凝土協會隨機抽調專家庫成員組織評價組(3~5人)對該企業試驗室進行現場復評,由市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派出觀察員。復評完成應在信息平臺現場填寫《復評報告》(附件4)。省混凝土協會按照復評結果頒發相應證書,同時在信息平臺公告。
(二)評價結果為合格等級的,頒發相應證書。同時,省混凝土協會在信息平臺公告。
(三)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企業可重新申請綜合評價。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或經復評仍不合格的在信息平臺公告其評價結果。
第四章 監管
第十四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由省混凝土協會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參照《評分表》內容進行。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企業可提出換證申請,按照第三章評價程序評價,由省混凝土協會頒發相應證書。
第十五條 證書有效期內,企業若符合升級條件,可提出升級申請,按照《評分表》重新評價,符合條件相應給予升級。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中不合格企業,經三個月時間整改后可重新申請評級,若通過評價,則授予相應證書。
第十七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降低其證書等級直至撤銷合格證書。
(一)一年內經質量監督部門或主管機構組織進行的產品質量抽檢,累計2次不合格的,以及使用未經檢驗和驗收的原材料,累計達到2次的;
(二)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工程出現嚴重質量事故的;
(三)經省混凝土協會監督檢查達不到本辦法相應等級標準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混凝土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1.《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評分表》
2.《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申請書》
3.《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評價報告》
4.《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綜合評價復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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